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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记录
在道路交通中的反光标的运用
来源:东莞诺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04 点击量:3509
在道路交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辆尾部和侧面粘贴、悬挂能够显示车辆轮廓及所载物品轮廓等特征的发光、反光标识或者灯具,并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无损.
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货车按要求粘贴反光条早有明文规定。按照规定,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识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够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和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车长的50%,对三轮汽车应≥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专项作业车应≥车长的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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